市纪委监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纪委监委机关。
第三条 各室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室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室负责本室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室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第七条 办公室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仓库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各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办公室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或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人员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功能。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和各室应每年对账一次,使账物、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或报国管局,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六条 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报办公室审核,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