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行为,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纪铁军,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严守政治纪律,维护党章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禁以任何形式发表或传播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第三条 严守组织纪律,强化组织观念,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规章的约束,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对党忠诚老实。严禁欺骗组织,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严守廉洁纪律,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精神和牡丹江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八项纪律”》,保持清正清明清廉的工作作风。严禁利用纪检监察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五条 严守群众纪律,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群众利益。严禁凭借纪检监察干部身份耍特权打官腔,对群众合理诉求漠不关心,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第六条 严守工作纪律,坚持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严禁违反程序违规办案,打听案情,跑风漏气,以案谋私,办人情案、金钱案。
第七条 严守生活纪律,培育优良家风,严格约束配偶、子女,勤俭节约,洁身自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社会风气,营造干干净净、清清爽爽的“生活圈”。严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追求低级趣味。